上戶口做親子鑒定
一、任何情況,需要在戶口上前做親子鑒定
1、無出生證。因種種原因,孩子沒有在有婦產科資質的醫院出生,或沒有在醫院出生,因而沒有規范的出生證,上戶口時就需要做親子鑒定。或已有出生證,但出生證上父母的名字和身份證、戶口本上名字不一致,需要親子鑒定證明。
2、因孩子被拐賣、遺失,后又通過各種途徑找回,戶口需要和親生父母上到一起,而需要親子鑒定報告書證明。
3、未婚生育,現有法定證件無法證明孩子的親生父母關系。或單親家庭,孩子戶口需從父親一方轉入到母親一方,或需從母親一方轉到父親一方,要做親子鑒定。
4、棄兒回家上戶。孩子被抱養出去,又需領養回來,或因躲避計劃生育,孩子戶口上在他人名下需要轉到親生父母名下,需要做親子鑒定。
5、部門特殊規定,因某些部門在招工、招干時,因怕其他行業人員進入特殊行業,在招工招干時需要本行業父母和孩子做親子關系證明。
6、領養的孩子上戶,需要證明孩子與養父母并非親生關系。
二、上戶口親子鑒定所需要的手續,屬于上戶關系人自行舉證過程,因而鑒定證明僅需鑒定當事人提供:
1、能夠證明被鑒定人身份的證明:如身份證、戶口本、軍人身份證明、出生證等。無以上證明者就需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、街道辦、公安派出所申請鑒定證明。
2、被鑒定人必須到鑒定中心采血參加鑒定,并完成身份驗證工作。主要驗證身份證明、留指紋、照相。
3、如因鑒定人確因不便,不方便到鑒定中心采樣等,可聯系鑒定中心工作人員上門采樣和驗證身份。